博物馆管理办法 |
发布者:lepingjuncai查看全部>> 发布时间:2020/3/15 14:10:45 浏览次数: 252 次 |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次数: 252 更新时间:2020/3/15 14:10:45 【关闭】 |